跳到主要內容區

春節期間公務員倫理規範宣導

提醒同仁們恪遵公務員倫理規範,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餽贈財物或邀宴應酬,除有以下所列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
第4點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 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 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 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 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 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 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 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 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第7點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 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 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 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 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 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 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