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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請同仁們踴躍點閱並了解規定內容

一、端午節將屆,提醒各位同仁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對於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餽贈或邀宴,除有該規範第4、7點所
列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並落實登錄程序。
二、提供廉政署製作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報檔案--請同仁踴躍點閱並了解相關規定!!
※該規範所稱公務員,係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即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包括約聘僱人員在內)」、「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包括未具公務員身分之純勞工)」及「兼任公立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 O 八號參照)」。至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 務教師部分,由教育主管機關另定規範作為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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