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重申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6月4日原民綜字第1040031327
號函暨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
二、內政部業於99年11月2日修正旨揭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為「國定民俗節日」並應放假1
日,而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該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
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故凡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檢
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原住民民族別之證明
文件,就各該所屬族別依公告放假日期向工作或就讀單位
辦理放假1日。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6月4日原民綜字第1040031327
號函暨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
二、內政部業於99年11月2日修正旨揭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為「國定民俗節日」並應放假1
日,而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該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
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故凡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檢
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原住民民族別之證明
文件,就各該所屬族別依公告放假日期向工作或就讀單位
辦理放假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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