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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1428號函轉監察院105年1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2號函辦理。
(二) 據監察院來函所附調查意見,自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10%等規定,請同仁務必遵守此規定,避免因誤犯規定而使個人權益受損。
(三)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內容如下: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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