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欲申請105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者(含退休人員),於3月10日前檢附相關資料送人事室彙辦
一、本校同仁之子女105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本室業已根據第1學期既有資料協助列印發予同仁簽名,如無異動(新生、升學至不同階段、轉學或上述資料有更動)者可自即日起至3月10日(星期五)前送回本室彙辦,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初次申請者請另附戶口名簿影本。就讀國中小者,除第一次在本校申請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外,其餘免附任何證件。
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夫妻同為公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其中一方報領,不得重複報領。
(二)公教員工之子女如已有職業或雖無職業但已結婚者,均不得請領教育補助費。
(三)公教人員之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以有職業論,不得請領。
(四)子女就讀研究所者,不在教育補助範圍內。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六)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七)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普通高中、高職、專前三年、進修學校)免學費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夫妻同為公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其中一方報領,不得重複報領。
(二)公教員工之子女如已有職業或雖無職業但已結婚者,均不得請領教育補助費。
(三)公教人員之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以有職業論,不得請領。
(四)子女就讀研究所者,不在教育補助範圍內。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六)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七)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普通高中、高職、專前三年、進修學校)免學費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