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新竹縣政府106年3月1日府人考字第1060338959號函轉行政院106年2月22日府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並檢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與「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修訂版)」各1份。
二、另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依行政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
二、另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依行政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
修正規定.doc
修正規定
修正對照表.doc
修正對照表
國旅卡第四類說明.docx
國旅卡第四類說明
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pdf
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