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衛生局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8條規定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係屬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場域,校園產權範圍室內、外(含無菸通學步道)全面禁止吸菸,合先敘明。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爰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另同法第18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且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四、請貴校持續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並自行檢視是否已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本局將不定期前往貴校查核。
五、若禁菸標示有脫落或褪色情形可至當地衛生所索取或至本局借用鋁製噴漆字膜,自行於出入口之地面噴設禁菸標示,以提升民眾對於貴校室內、外全面禁菸之認知。
六、有關借用禁菸標誌鋁製噴漆字膜,請洽本局毒防心衛科王小姐,連絡電話:(03)5518160分機138。
二、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係屬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場域,校園產權範圍室內、外(含無菸通學步道)全面禁止吸菸,合先敘明。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爰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另同法第18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且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四、請貴校持續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並自行檢視是否已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本局將不定期前往貴校查核。
五、若禁菸標示有脫落或褪色情形可至當地衛生所索取或至本局借用鋁製噴漆字膜,自行於出入口之地面噴設禁菸標示,以提升民眾對於貴校室內、外全面禁菸之認知。
六、有關借用禁菸標誌鋁製噴漆字膜,請洽本局毒防心衛科王小姐,連絡電話:(03)5518160分機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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