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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公教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測驗,重申本縣相關報考及補助規定一案,請查照。

一、旨揭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一)客委會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申請:
1、申請期限第二梯次:於113年10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間函送至客委會,由客委會核定後,於114年撥付補助經費。
2、實施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約用人員(以下簡稱軍公教警人員)。
3、補助原則:
(1)全國軍公教警人員凡報名113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每人補助報名費新臺幣(以下同)250元。
(2)已有申請其他機關同一腔調同一級別認證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並受有補助者,不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申請。
4、申請方式:請各校承辦單位檢齊到考證明、報名費檢核清冊及領款收據切結書,於申請期限內送至本局人事室,俾憑以紙本函報客委會申請。

(二)本府鼓勵公務人員到考禮券申請:
1、第二梯次:於113年10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函送本府民政處者,將於核定後於114年核發到考禮券,逾期不受理。
2、實施對象:本府與所屬各級機關、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之公務人員、教師、聘僱人員、工友、技工、約用人員、支領月俸(薪)或日(時)薪者(以下簡稱公教員工)。
3、獎勵方式:
(1)本府公教員工報名客家委員會113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每人核發500元禮券(以下簡稱到考禮券)。
(2)同一腔調同一級別認證,曾獲到考禮券獎勵之公教員工,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申請人如已參加較高級別認證並獲到考禮券者,不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申請本計畫;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三)客語認證通過獎勵品申請與核發程序:
1、申請人自各級別客語能力認證合格證書發證日起 30 日內,檢附認證合格證書影本(應加申請人簽名)、領據暨具結書(公教員工)向服務單位申請,由各單位以電腦繕打編造「新竹縣政府獎勵各單位公教員工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獎勵品請領清冊」彙總並檢齊相關證明文件等,自各級別客語能力認證合格證書發證日起 60日內,報送至教育局,由本局彙整向民政處提出申請。個案申請或逾期申請均不受理。

2、實施對象:以本府與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事業機構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以下簡稱各單位)之公教員工身分報考,獲客語能力認證初級以上考試合格,且報考日與客語能力認證合格證書發證日期間,均在本縣各單位任職者。

3、獎勵方式:
(1)申請人為各單位公教員工,獎勵金改發同額獎勵品。
(2)初級認證合格者:1,800元。
(3)中級認證合格者:2,800元。
(4)中高級認證合格者:3,800元。
(5)高級認證合格者:公教員工5,000元。

4、各單位公教員工報名且全程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各單位應按認證級別,核實給予補休:
(1)初級認證,核給半日補休。
(2)中級、中高級、高級認證,核給1日補休。

四、為利本局彙整各項資料,請各校務必於明(114)年1月10日前報送本局,附件所載個人資料,請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處理,逾期申請均不受理。有關公教人員客語能力認證申請提報,請各校確實審核當年度請領清冊申請人是否詳載個人資料(如腔調、級別及身分證字號等),倘申請人以前年度業已通過認證,又針對同一腔調同一級別認證再次提出申請,應聲明不得重複提出,嗣後如查有重複請領情事致衍生責任,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並繳回已領獎勵。

二、檢送各項申請表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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