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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鳳岡國民小學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注意事項

新竹縣鳳岡國民小學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注意事項
106年1月18日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6月28日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0月經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年1月15日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辦法: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訂定之。
(二) 依據「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對照表(108.09.生效)」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以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激發學生多元潛能,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具有如下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三、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領
域學習課程評量,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
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
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定期評量: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2次為原則;由各領域學習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導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
  (二)平時評量:平時評量之實施,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師並得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皆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三)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學習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五)教師進行定期評量之命題,得主動查核與近三年試題有無抄襲或雷同之試題內容,以維護評量之公平性,若經查核屬實違反之規定者,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議處,保障並維護全體學生學習權益。

四、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一次,應就學生出缺席、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
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分別依行為事實紀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
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由導師參據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
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
量次數視需要彈性為之。

五、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作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四)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本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學生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即時施以補救教學,並建立補行評量機制,於次學期開學兩週內完成補行評量。補行評量實施原則如下:
(一) 補行評量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 補行評量不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 就領域學習課程內各科不及格者,學生得申請補行評量,其成績依據第一、第二款說明辦理。
七、學生領域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八、本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應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公告定期評量時間。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再補行評量,其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九、本校由「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各項評量有關事宜,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包含行政人員代表、各領域代表、年級教師代表以及家長會長,共14人組成。
十、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由教導處督導;各授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十一、學生每學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經評定為需予協助者,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予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

十二、本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本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
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三、學生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
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十四、本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學校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中輟生,其成績依新竹縣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及新竹縣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級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辦理。

十六、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二款,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學生適用之。
十七、本注意事項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新竹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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