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規定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以下簡稱本表),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茲因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業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放寬第一項第一款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派用人員,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按: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得分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又同條項第二款繼續派用人員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參加遷調之規範業已屆期,爰配合修正本表第五點陞任評分標準有關「學歷考試」評比項目之說明第四點規定。
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規定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以下簡稱本表),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茲因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業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放寬第一項第一款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派用人員,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按: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得分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又同條項第二款繼續派用人員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參加遷調之規範業已屆期,爰配合修正本表第五點陞任評分標準有關「學歷考試」評比項目之說明第四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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