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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 一案,請察(查)照。

一、依大陸委員會115年6月30日陸法字第1159905854號函辦
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
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依職等不同,赴陸應經本部許可或
經服務機關同意。次依本部所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
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3條
第1項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
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下
稱赴陸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
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
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
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本部
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
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尤以簡任第
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本職機關同意後,尚須依許可辦
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本部於進行審查時,
將視個案情形,另行徵詢相關權責機關(如財團法人之主
管機關)意見。
四、現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許可赴陸,本部移
民署應不同意出境;僅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如退休、
辭職),因其已非依法應申請許可之對象,基於權益保障
且事後可與原服務機關確認,得於具結後同意通關赴陸。
爰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員身
分,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
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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