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規刖

下載檔案

新竹縣竹北市鳳岡國民小學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規則   99.11.18

 

※依據991118日縣府教國字0990180353號函辦理。

一、為推廣教育,落實社區資源共享,發揮本校校園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規則所稱校園係指本校管理之各項場所設施:

(一)禮堂。

(二)運動場。

(三)綜合球場。

(四)一般教室、專科教室及會議室。

(五)圖書室及電腦教室。

三、本校場所開放使用以學校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輔以學校社區化原則;相關事務由總務處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社教文化、社會福利或從事有益身心健

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使用;在本校開放時間,進入校園從事

戶外健康運動者,可免提出申請。

五、開放時間:晨間(七時前)或例假日或寒暑假以不影響學生上課為原則。

六、申請使用場所時間:夜間或例假日或寒暑假以不影響學生上課為原則。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其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遷離

學校範圍: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借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

(四)有安全顧慮。

(五)變更活動內容。

(六)轉讓他人使用。

(七)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勸阻無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場;違反禁止事項者,必要時本校得請

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依法處理:

(一)酗酒、煙毒或精神行為異常。

(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

(四)破壞公物。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八)其他不法行為。

九、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及繳驗相關證件並

於使用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以每場次為三小時,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

十、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分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費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

(三)本校因特殊情形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一、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

十二、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本校之

監督指導。

十三、使用場所之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使用

於使用場所完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

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並保有追償權利;如因使用者疏

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所及設備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四、本校依本規則所收場所使用費用由本校覈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

所收場所使用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十五、補充事宜:

      1.出借場所只供開會研習、喜筵、慶典活動、運動會等借用,喪事一概拒絕。

      2.本校禮堂出借每場次含場地使用費及電費收7000元整,若需空調加收3000元整,保

證金依桌次為收費標準,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並保有追償權利,45()以下保證金3000元整,46桌至65()保證金4000元整,65桌以上保證金5000元整。

3.運動場出借每場次3000元整,保證金為1000元整。

4.綜合球場出借每場次1000元整,保證金為1000元整。

5.一般教室、專科教室及會議室出借每場次(每間)500元整,保證金1000元整。

6.圖書室、電腦教室出借每場次5000元整,保證金3000元整。(電費另計)

十六、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縣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